|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E101011綜合營造業。
二、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三、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四、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第三條 |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為同業間之對外保證。 |
| 第三之一條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
| 第四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 第五條 |
刪除 |
| 第六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分為壹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 第七條 |
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發行之。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或就每次發行股份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
| 第八條 |
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收存,股東領取股息、紅利或與本公司之書面接洽及行使其他權利時,均以該項印鑑為憑。印鑑卡之設置、廢止、更新等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
本公司記名股東,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又其轉讓應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對抗本公司。 |
| 第十條 |
股票有過戶、遺失或毀損等情事時,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
| 第十一條 |
股票因遺失或其他事由,申請補發或換發時,得酌收手續費及應貼印花稅費。 |
| 第十二條 |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臨時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
| 第十三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召集之。 |
| 第十四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
| 第十五條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股東每持有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179條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
| 第十七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十八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 第二十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 第廿一條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本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
| 第廿二條 |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
| 第廿三條 |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
| 第廿四條 |
董事會議,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 第廿五條 |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
第廿五
之一條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薪資及其他報酬,不論盈虧依同業通常之水準給付,其數額由董事會議定之。 |
| 第廿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秉承董事會決議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
| 第廿七條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員。 |
| 第廿八條 |
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
| 第廿九條 |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除提撥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一,全體董監事酬勞為百分之三,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營造產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為持續擴充規模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由尚可分配盈餘提撥30%以上為股利分派原則,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依公司經營之資金需求狀況優先分派股票股利,其比率以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80%為限。 |
| 第卅一條 |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 第卅二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卅三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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