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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 審議本公司擬資金貸與TE CHANG CONSTRUCTION PTE. LTD.新加坡子公司美金1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1%即為限)案。
(2)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3) 訂定本年度臨時股東會召開日期及停止過戶期間。

 


  (1) 照案通過。
  (2) 經出席董監事討論後,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以一年為限」。第四條第一項、貸放限額(一)及(二)修改為「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20%為限,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20%為限」;第四條第一項、貸放限額(三)修改為「貸與所有借款人之資金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金額不受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修改為「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金額不受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之限制…」通過本案。
  (3)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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