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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E101011綜合營造業。
二、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三、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四、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五、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七、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八、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九、 H701080 都市更新業。
十、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十一、F211010 建材零售業。
十二、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十三、 F213100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十四、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五、 J101010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十六、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十七、 HZ02010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
十八、 HZ02020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
十九、 I102010 投資顧問業。
二十、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二十一、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二十二、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二十三、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二十四、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為同業間之對外保證。
第三之一條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第四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陸億元,分為壹億陸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發行之。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或就每次發行股份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第八條 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收存,股東領取股息、紅利或與本公司之書面接洽及行使其他權利時,均以該項印鑑為憑。印鑑卡之設置、廢止、更新等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公司記名股東,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又其轉讓應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對抗本公司。
第十條 股票有過戶、遺失或毀損等情事時,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第十一條 股票因遺失或其他事由,申請補發或換發時,得酌收手續費及應貼印花稅費。
第十二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臨時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十三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召集之。
第十四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六條 除依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持有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廿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本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廿二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第廿二條之一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式通知之。
第廿三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廿四條 董事會議,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五條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廿五之一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車馬費薪資及其他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廿六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秉承董事會決議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第廿七條 刪除。
第廿八條 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第廿九條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點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三十之一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營造產業,考量公司營運所處環境及發展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由上述可分配盈餘依公司經營之資金需求狀況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第卅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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